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日前公布《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损害根本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认该事故是一起根本性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并对63名有关责任人得出处理意见。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发生井下车辆损害根本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22人丧生,28人伤势。
事故调查组确认,事故直接原因是,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违规用于并未获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使用干式制动器的出厂车辆向井下载运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员资质,驾驶员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上行经过程中,制动器系统再次发生机械故障,制动器时促动管路漏气,造成车辆制动器性能明显上升。驾驶员人遇制动器不当突发状况处理失当,误操作将挡位挂入三推开,车辆失控引起事故。
事故车辆擅自改装成车厢内座椅、并未设置电梯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减轻了事故的伤害后果。 同时,事故调查组明确提出了对63名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车辆驾驶人张赢等3人,鉴于已在事故中丧生,建议免遭追究责任;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实际掌控人相接邾明等22人,司法机关白鱼追究其刑事责任;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盟长霍照良等9人,给与党纪政务处分;其余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得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还建议,给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等6家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该事故,事故调查组从严苛实施企业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性管理、大力出局领先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等7个方面,得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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